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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迷航國賠案

已更新:2022年1月10日




無意間看到這則新聞,覺得挺有趣的,於是去找了一下新北地院的判決來跟大家分享。


本案原告起訴的內容是:

因為新北市政府的話務人員給原告錯誤的機場捷運資訊,導致原告在民國107年9月3日發生機場捷運線嚴重誤搭事件,使原告在捷運站內3小時出不去,而失去了餐廳工作30,000元的月薪,因而依依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30,000元。


法院的判斷理由原告敗訴的理由是:
  1. 依原告提出的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搭乘證明、國家賠償請求書,只能證明原告在107年9月3日有搭乘機場捷運且有向被告申請國家賠償之事實,不能因此認定被告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或懈怠執行職務,無法證明新北市政府有故意及過失。

  2. 新北市政府的話務人員在電話中提供原告搭乘捷運路線建議,是建議服務的性質,沒有法律拘束力,不是公務機關行使公權力的統治權行為。且話務人員提供原告搭乘捷運建議路線,也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法律或命令明文規定之行為,不是不法的行為。

  3. 話務人員已提供原告正確搭乘捷運路線建議,至於原告自主決定搭乘時間、路線、班次及列車等,不是話務人員可以預見的,話務人員與原告遲到行為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從原告上訴的內容可以知道,這件是因為原告不是新北市民,不知如何到達法庭,沿路問了很多人,有人還報錯方向,才導致原告遲到1小時才抵達法院,而錯過開庭,因而法院下了一造辯論判決。


什麼是一造辯論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其中一造不到場時,可以由到場的當事人聲請,由到場的一造進行辯論,並由法院直接依據卷內的資料進行判決。

如果遇到對方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法院的情況,我們通常會視情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法院仍必須依據既有的卷證資料下判決,並不是對方沒有到場辯論就一定勝訴。所以若是在原告、上訴人沒有到場的情況下,作為被告或被上訴人的一方,有時會拒絕辯論,此時拒絕辯論的一方也會被視為不到場,而發生擬制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的效果;如原告、上訴人在四個月內沒有聲明續行訴訟,或者法院職權續行訴訟而兩造仍遲誤期日不到時,都會發生撤回起訴或上訴的效果。


判決沒說的事:

判決理由主要是認為原告沒有辦法證明新北市政府有故意或過失存在,且新北市政府的話務人員所提供的路線也是正確的,並且原告坐錯車與話務人員所提供的資訊也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判決原告敗訴。


不過,就算原告沒有坐錯車,是否就有辦法證明原告面試一定會錄取,因而受有損害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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